《宜春学院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系统管理员发稿时间:2014-06-23浏览次数:747

关于印发《宜春学院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院、校直各单位:

2013年第十四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学院

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宜春学院办公室

            20131120

 

 

宜春学院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及高等教育司关于实施“国家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的有关文件精神,为培养我校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切实推进创新训练计划开展,规范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管理,现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的宗旨是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尽早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实践等活动,探索并建立以问题、课题为导向的教学模式,倡导以本科生为主体的创新训练改革,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不断提高创新实践能力。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以培养兴趣、鼓励创新、提升能力、注重实效为原则。按照自主选题、自主设计、自主实验、自主管理的要求,通过自由申请、公开立项、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等程序,重点资助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可靠的项目,并以项目为研究载体,在导师指导下,注重学生自主实验和过程训练。

第三条 创新训练计划项目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校批准立项的不同层次分为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三级。国家级、省级项目由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资助,学校配套支持;校级项目由学校资助。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机制。学校由教务处负责牵头组织落实“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的实施,制定相关政策和文件、落实经费、组织立项、检查和结题等工作;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指导小组,负责宣传和发动学生参与项目研究,全面组织和落实本院的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

第五条  学校聘请相关专业专家、教授成立“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负责审定校级以上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提出经费资助额度;负责中期评估、结题验收以及效果分析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立项

第六条  凡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可申请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以二至三年级学生为主,项目执行时限一般为12年。

第七条  申请者应学有余力,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申请者可以是学生个人独立申请,也可以是几个学生组成项目团队申请,团队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学校鼓励学科交叉融合,鼓励跨学院、跨专业、跨年级联合申请。每人限主持或参加一个项目,不得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请,正在承担计划项目的学生不能再申请新项目。

第八条  目组须由学生选定或学院配备指导教师1名。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主要负责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每位指导教师每年指导的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第九条  项目申报范围:发明、创作、设计等项目;应用性、创新性研究项目;教师科研课题中的子项目;社会调研项目;其他有价值的研究与实践项目。

第十条  项目研究选题可以由学生自己提出,也可由学生和导师共同拟定,或由导师提出,学生选择。研究项目主要源自于:

1)结合学校有关重大研究项目或与行业结合紧密的项目;

2)开放实验室或创新实践基地中的综合性、设计性、研究创新训练项目;

3)从课程学习和学科竞赛中引申出的研究项目;

4)社会调查及其他有研究或实践价值的项目;

5)学生自主拟定的相关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一般每年一次,具体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项目申报以教学院为单位进行。具体步骤:

(一)学生申请。学生填写《宜春学院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申请表》,提交到项目负责人所在院。

(二)学院初审。各学院对学生的申报项目进行初评,确定拟推荐校级创新训练项目的名单,并对申报书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填写项目汇总表后上报教务处。

(三)学校评审。学校专家组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改进建议,根据资助名额提出拟资助项目名单和资助金额。

第十二条  学校对拟资助项目在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满,确定校级创新训练计划立项项目和拟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创新训练计划项目。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项目未获省、国家批准的按校级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校级项目每项资助经费10005000元,省级、国家级项目批准后,学校给予相应资助。

第十四条  评审标准

评审专家组依照立项原则与范围,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确定能否立项和资助:

1)项目以实验为主要手段,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学生个人或团队自主选题,自主设计方案,自主完成实验过程,能取得实验成果;

2)选题的目的、意义和设计思路是否明确;

3)研究内容是否具有创新之处和特色以及预期目标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4)是否已有相同和类似项目并完成;

5)设备、人员及经费等条件是否能保证项目完成需要。

第四章  项目运行

第十五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主持项目的运行。在导师的指导下,学生根据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和实验,定期讨论并填写项目记录表,独立撰写实验过程记录和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  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二次下达。立项后下达经费总额的60%,中期检查合格后下达经费总额的40%,结题后报销全部资助金额。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资料费、实验费、材料费、论文版面费等研究费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不得用于支出劳务费等人员经费。凡无故延迟或执行不力又无改进措施的项目,教务处将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报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报销总金额不得超过资助经费总额。报销单由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和学院主管领导签字,经教务处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各教学院应为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条件,各类实验中心、实验室对参与项目的学生开放,免收实验场地费、实验管理费,为学生开展创新训练计划提供研究条件。

第十九条  在研究工作中,如涉及变更项目负责人、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提前或推迟结题、因无法克服原因终止项目运行等情况,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审核批准。指导教师因故短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应安排临时替代人员完成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因故长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学院提出变更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第二十条  项目研究中期,项目负责人应提交中期研究报告。中期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进展,初步的试验情况,遇到的困难,最终确定的总体方案,下一步的工作计划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组织专家组开展中期检查,对中期研究报告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对不按时递交中期进度报告,项目无明显进展或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将终止该项目的运行,停止其继续使用资助经费。对于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作品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研究或随意放弃项目的,一经查实即终止项目资助,并在全校通报批评,不得再申请项目。项目负责人在承担项目学期存在课程不及格的情况,学校视具体情况有权终止该项目的运行。

第五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研究工作必须在负责人毕业前完成,结题时除提交由指导老师签署意见后的《结题报告》和《研究报告》外,还应提交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原始材料(调查问卷、实验记录及数据等);形成实验成果的,应将成果一并提交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研究成果包括调查报告、图纸、软件、产品、作品、仪器装置、学术论文、专利、获奖证书等。

第二十三条  省级、国家级项目研究报告字数应不少于3000字,校级项目研究报告字数应不少于2000字,内容包括:问题的提出,方案论证,研究内容,结果与分析,结论,经费使用情况,体会、收获、建议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组织专家组审议校级、省级和国家级项目总结报告,实验操作演示,进行结题答辩,认定研究成果。项目鉴定分为通过、不通过,通过的项目中,质量很好的可评选优秀项目。

第二十五条  利用资助经费所购置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产权归属于宜春学院。创新训练计划所取得的成果归学校所有。所取得的专利属职务发明,其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或其他处置权参照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教学院在校级项目结题验收后应及时做好项目总结和研究成果汇集工作,将鉴定结果为“优秀”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文字结题材料(含电子文档)报教务处(实物成果材料由教学院建档保存),学校在此基础上汇编《宜春学院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研究成果简介》,并组织成果展示与交流。

第二十七条  无故不参加结题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取消项目组成员下一次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六章 相关政策

第二十八条  经学校验收合格的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组成员,学校颁发结题证书,同时国家级项目可获得3个、省级项目可获得2个、校级项目可获得1个创新学分。对于项目研究成果以论文形式在正式期刊上公开发表或参加科技竞赛获奖的,按照相应级别奖励创新学分。中途退出创新训练计划者,不能获得该项目创新学分。学分登记按《宜春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创新训练项目,经项目组负责人提出申请,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后,可作为毕业论文(设计)课题继续进行;对于研究成果已经达到毕业设计(论文)要求的,经所在学院审核鉴定后可代替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十条  被评为优秀项目的学生及指导教师,学校将给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结题验收当年给予国家级创新训练项目每个项目指导教师计20课时工作量,省级项目计15课时工作量,校级项目计10课时工作量。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