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
为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使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授予条件
第一条 凡按教育部批准的招生计划招收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我校各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各项条件,经各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的学习,成绩合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科学研究、教学和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 未获毕业资格的结业生(包括换发毕业证书的结业生)。
(二) 未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学校规定的分数或校内大学英语课程结束考试(第二学年课程结束时的考试) 或学校单独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考试的学生。
(三) 未取得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考试证书。
(四) 考试舞弊者。
(五) 在校学习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或其它原因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六)在校学习期间,累积六门主要课程(以培养方案中确定的主要课程为准)不及格补考或重修者。
第四条 在校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或其它原因受过记过处分,或因考试舞弊(受记过以上处分或两次记过处分者、代考者或两次考试舞弊者除外)而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者,如果毕业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1、在受处分或考试舞弊后,学生对其行为有深刻认识且作出书面检查,获得校级“三好学生”者。
2、在受处分或考试舞弊后,学生对其行为有深刻认识且作出书面检查,在校期间取得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二级管理。具体职责为:
(一)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制订、颁布、修改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2、审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3、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事项;
4、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5、审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下设学位办公室(挂靠教务处),主要职责是:
1、起草学校的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2、复核学工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有关材料,并报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对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组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4、开展学士学位工作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二)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根据授予条件,把握相关专业的教育质量;
2、认真审核申请者的外语、实践性环节、毕业论文(设计)的情况;
3、对申请者逐一进行初审,提出推荐名单。
审核程序
第五条 学工处、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对本科毕业生的德、智、体全面审查的基础上,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附情况说明,经校学位办复核,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第六条 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后,若发现有漏授、错授或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各分委员会应予复议,并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作出补授、改授或撤销其学位的决定。
第七条 校学位办公室根据最终评审结果,组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士学位资格审核、学位评定工作于每年本科学生毕业前进行一次。
第九条 毕业时未获学士学位者,以后不再补授。
其 它
第十条 本细则于二零一零年五月经学校讨论修订通过,其第三条第(二)、(三)款自二零一二届毕业生开始执行,其余条款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校学位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