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使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授予条件
第一条 凡按教育部批准的招生计划招收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我校各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各项条件,经各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 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的学习,
成绩合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 未获毕业资格的结业生(包括换发毕业证书的结业生)。
(二) 未通过校内大学英语必修课程结束考试且未达到大学英语
四级考试学校规定的分数又未通过学校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
(三) 未通过校内计算机必修课程结束考试且未取得全国高等学
校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又未通过学校计算机水平考试。
(四) 在校学习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或其它原因受记过以上(含
记过)处分。
(五)在校学习期间,累积六门专业核心课程(以培养方案中确定
的专业核心课程为准)考核不及格。
第四条 在校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或其它原因受记过处分而取
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者(受留校察看处分或两次记过处分者除外),如果毕业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一)在受处分后,至少经过一年以上的考核期,学生对其行为有深刻认识且作出书面检查,每学期品行考核均在良好等级以上(其中至少一次为优秀等级),每学期学习成绩排名本班级前30%,且在考核期内获优秀学生奖学金两次以上或由校、院组织选拔,代表学校参加由教育主管部门或团委主办的各类学科竞赛获省级以上奖励或有先进事迹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或获得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荣誉。
(二)在受处分后,学生对其行为有深刻认识且作出书面检查,
在校期间取得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三)因为考试舞弊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如果满足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审核程序
第五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对本科毕业生的德、智、体全面审查的基础上,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附情况说明。其中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者还需报学工处复审。经教务处复核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第六条 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后,若发现有漏授、错授或造
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各分委员会应予复议,并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作出补授、改授或撤销其学位的决定。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最终评审结果,组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士学位资格审核、学位评定工作于每年本科学生毕业
前进行一次。
第九条 毕业时未获学士学位者,以后不再补授。
其 它
第十条 本细则于二零一三年五月经学校讨论修订通过,其中第三条第(三)款自二零一五届毕业生开始执行,其余条款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