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春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教学院、校直各单位:
经2013年4月1日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宜春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春学院办公室
2013年4月9日
宜春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暂行规定
为规范教职工培训工作,全面提高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学校新一轮发展需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提高全员素质,优化队伍结构,建立高层次、高素质、高水平的学习型教职工队伍。
(二)基本原则
1.工作需要原则。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各类进修培训,不开展普及性和一般性的进修培训。
2.学以致用原则。进修培训专业必须与正在从事的专业对口或相近。
3.突出重点原则。以教学、科研岗位中的青年教师为主;优先满足重点学科、特色学科、紧缺专业教师的需要;重点支持教学、科研成绩突出的教职工进修培训。
4.两个转变原则。即从学历补偿教育逐步向更新知识、全面提高素质教育转变;培训费用由依靠学校承担逐步向由学校、教学院和教职工多方共同承担转变。
二、培训对象及指标安排
进修培训对象主要以教学一线的专职教师为主。教学单位根据学科和专业建设需要,有计划派出教职工外出进修培训,每年外出进修培训(含已在外学习)的教职工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10%以内。
三、进修培训形式及条件
(一)参加进修培训人员的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愿为学校建设发展长期服务。
2.服从组织安排,工作认真负责,工作成绩显著,每年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3.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等需要,且纳入学校年度进修培训计划(上级指令性除外)。
(二)进修培训具体形式及条件
1.岗前培训:凡新分配或调入的人员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现代教育技术培训、普通话培训等相关业务培训。
2.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鼓励教师以在职形式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申请攻读博士学位者应是45岁以下且获得硕士学位后或完成访问学者任务后,在校工作2周年以上并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的教学一线的专职教师。
3.国内访问学者:符合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年龄在50岁以下的教授、45岁以下的副教授或具有硕士学位任职5年以上的讲师。正在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项目,可申请到国内重点大学做访问学者。
4.单科进修:能独立承担一门课程的教学或一项课题的研究任务,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可申请单科进修。
5.骨干教师进修班:能独立讲授一门基础课或专业课,年龄在45岁以下、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由学校派遣参加骨干教师进修班学习。 学校重点培养35岁以下的优秀青年骨干教师。
6.其他各类短期培训:确因工作需要,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在本岗位工作1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参加各类短期培训。
7.做博士后研究: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派遣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校工作2周年且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的教师进行博士后研究。
8.出国(境)进修:原则上根据学校实际需要或上级指令派遣。
四、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凡符合条件申请进修培训的教师,向教研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宜春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申请表》。教研室根据专业建设和实际教学工作需要签署意见后,向教学院提出推荐名单。
(二)各教学院根据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结合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需要等要求认真做好教职工进修培训计划,确定同意进修培训人员名单,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教职工进修培训计划和签署了意见的个人申请表报送人事处。
(三)由人事处牵头,会同教务处、学科建设处、科研处等相关部门,根据全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和学校经费的安排,统筹全校年度报考博士研究生计划,提交学校审定后,将同意报考人员名单下达到各有关单位。对上级的指令性进修,由主管校领导批准,有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
(四)经学校批准进修培训的人员,办理相关报考手续,被录取后,须将录取通知书、入学须知、招生简章等材料的复印件交人事处备案并签订进修协议。进修时间原则上为一个学期,最长不超过一年。脱产进修人员在到达进修单位后的一个月内,将联系电话、地址及指导教师等有关情况告知人事处和所在单位,以便学校联系。
(五)同一层次的进修培训,原则上每两年只能参加一次。否则,费用自理,重修期间不再享受工资福利津贴等待遇。
(六)进修培训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请假进行脱产复习。由此影响工作者,取消报考资格。
(七)进修培训人员按照规定认真学习、严守纪律、树立良好形象。学习结束后应及时返校工作,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学习时间的,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报人事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按旷工论处。
五、进修费用报销及进修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一)费用承担:
1.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含第二学士学位)、助教进修班的所有进修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
2.参加现代教育技术、双语教学等教学基本技能培训人员的学费由学校统一支付,报名费、教材费自理。
3.经学校批准参加访问学者、骨干教师进修班、单科进修、新开课程培训、脱产业务进修等人员,经考核合格,经费由学校师资培训专项经费和所在教学单位的教学经费中开支(其中学校承担70%,教学单位承担30%)。
4.进入博士后工作站的研究人员,所需费用在本人的博士科研启动经费中支付。
5.学校短期公派出国(境)进修人员的培训费、差旅费、办理护照工本费及签证费等,由学校师资培训专项经费和所在教学单位的教学经费及进修人员共同承担(其中学校承担60%,教学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20%)。
6.参加“江西省高校中青年教师发展计划” 培训项目的,培训费、食宿费由省教育厅划拨的专项经费承担,交通费(不含差旅补助)在学校师资培训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经费报销:进修培训人员持学位证书或毕(结)业证书原件、进修情况小结等,经人事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的方可报销。
(三)未完成进修培训任务(指未获得学位证、毕(结)业证,国内访问学者未完成目标任务等)的,所有费用自理。
(四)经学校批准的进修培训人员,脱产学习期间没有相应岗位的教学、科研工作量要求,享受绩效工资(期间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不计发超课时津贴)。擅自参加脱产培训进修者所有费用自理,自离校之日起停发工资、校内津贴及一切福利待遇,并按旷工论处。
六、本暂行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已与学校签署了协议的,按所签协议书执行。
七、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