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学生工作处
宜学院学字〔201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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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2014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
及2014~2015学年度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教学院、高安校区: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下达2013~2014学年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及2014~2015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精神和有关实施细则的要求,经研究并报请校领导同意,现就我校此次评审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审组织机构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的组织审核工作,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评审的日常组织工作。
各教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工科人员和辅导员(或班主任)为成员的评审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院评审认定工作;各年级或专业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主要学生干部为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对学生申请“国家三金”进行评议。
二、奖励对象及标准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年。(专升本学生本科阶段二年级以上才有资格申请)
2、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新老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平均3000元/人/年,分别为一档4000元、二档3000元、三档2000元。
三、申请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上一学年两学期品行考核均为优秀;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获得过校内奖学金者;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现象,已被列入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对象。
(二)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二年级以上的学生上一学年两学期品行考核均达良好以上(含良好);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二年级以上的学生上一学年无不及格科目(补考及格科目不能超过2门);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现象,已被列入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对象。
四、申请与评审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教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请,认真如实地填写相关申请表,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鉴于我校实际情况,原则上申请了国家奖学金的同学不得再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一学年内申请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再申请国家助学金。
2、各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学生申请的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议和认定,并将评议结果报本院评审认定工作小组。由认定工作小组对评议结果进行等额评审,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本院学生中进行公示(3天)。
3、交表时间:
①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汇总表(表一)及学生个人申请表必须在
②国家助学金申请汇总表(表二)及学生个人申请必须在
4、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教学院评审认定的获奖学生名单进行审核、汇总,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并在全校进行公示(5天),最后按要求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复。
五、工作要求
1、各教学院要高度重视做好评审工作。一要在全体学生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到人人皆知;二要在评审认定工作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申请条件和评审程序进行评议和认定,杜绝弄虚作假行为。三、各教学院在评审时要综合平衡,评选助学金时要结合其他资助项目均衡考虑。四、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合理地将其用于学习和生活开支,不得用于请客送礼或铺张浪费,一经发现则取消荣誉并收回奖、助学金,同时取消其下一年度的申请资格。
2、学校对按时交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鼓励,按时交纳学费者在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3、在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学生如对评审结果有意见的,可直接向本院评审认定工作小组或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反映,也可拔打学生资助中心电话:3202021。经审核或查实,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取消资助资格,名额不再补报。
4、评审工作时间要求紧、工作量大,各教学院要认真做好评审组织工作,规范填报相关的申请表和汇总表,按时按质分别将评审结果和相关评审材料报送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报送Excel文档)。
特此通知。
附:
(表一)2013-2014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表二)2014-2015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学生工作处
主题词:2013-2014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 抄 报: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