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学生工作处
宜学院学字〔201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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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2016学年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各教学院:
为了更好地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和学校各项学生资助政策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经研究决定,每学年开学初开展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复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1、对2015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并建档;
2、对二年级以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对象进行复核和调整。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老生的建档对象进行认真复核和调整,包括补充建档、撤销建档、提档、降档等情形。
3、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复核,均按照《宜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暂行办法》中的认定程序操作,即学生本人申请、班级评议、学院审核、学校审定,要求组织好班级评议环节,确保公平公正认定。
二、认定标准和建档名额
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具体认定标准请各院严格参照《宜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确定本次困难学生名单。
三、工作要求
1、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复核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一要政策宣传到位。要通过班会等方式告知学生有关文件精神,让每一位学生都知情;要教育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消费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其申请认定的资格。二要把握标准。三个困难档次的认定标准各有不同,在认定过程中要合理加以区分,按照实际情况核定困难标准。三要程序到位。在认定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程序操作,特别是要按要求组织好班级评议环节,要在全面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日常消费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困难等级。要对审核通过建档名单及档次在本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师生提出的异议和质疑,学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请各学院于9月20日前完成本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复核工作,并将认定结果汇总表包括纸质稿(加盖公章)、电子稿(见附件二,用Excel格式)和学生申请表报送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411室。
特此通知。
附件(一):《宜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
附件(二):2015—2016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汇总表
学生工作处
2015年9月2日
附件(一):
宜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江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合理确定认定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取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认定办法。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开学时,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校的认定和复核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如下: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学工科长和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三、认定标准
第七条 根据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等情况,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我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特别困难:
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的参考条件: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2、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
3、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4、家庭享受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5、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二)困难:
家庭经济收入无法负担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家庭可提供的月均生活费无法保障基本生活费用,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作为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参考条件:
1、家庭所在地地处边远经济较落后的地区(省级或国家级贫困县),家庭人均收入明显低于本地区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
2、父母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收入微薄的;
3、家庭成员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4、遭受自然灾害,突发变故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5、单亲或父母离异且未再婚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6、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一般困难:
家庭经济收入无法全额负担在校学习的学费、住宿费,但能保障基本生活费用,且本人在校期间生活相对其他一般同学较为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四)取消认定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已确定为资助对象的终止资助。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2、获救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的;
3、拥有或使用高档消费品、有高消费行为、未经批准在校内外租房及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且经教育不改的;
4、因家庭经商、办厂等情况而导致的临时困难,或因建购房屋、购车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的;
5、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不当消费行为的;
6、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一般同学的平均生活水平;
7、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
四、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及全日制统招研究生;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3、学习勤奋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于每学年开学初,组织开展认定工作。在校生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向班级评议小组提出认定申请。
(二)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应如实填写《宜春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简称《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宜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不再提交《调查表》。
(三)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向班级提交《申请表》,并提交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的《调查表》及其它能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如《低保证》、《特困证》等)。
(四)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调查表》,对照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实际情况,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所在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五)学院认定工作组对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院公告栏中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汇总报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公示期间,如师生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或更正。
(六)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对各学院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和《调查表》及认定结果进行汇总,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七)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必须接受同学和教师的监督,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收回资助资金。被举报的学生若有不同意见也可向所在学院或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诉。
五、认定工作要求
第九条 各学院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认定,确保既不伤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自尊心,又不遗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使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怀和爱护。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开展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要求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做好认定工作。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应加强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组织各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核(复核程序与认定程序相同),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函、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主动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六、附 则
第十二条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录入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的学生,可申请本学年的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各类助学金、困难补助、社会资助等各项奖助学金,保证基本的学习和生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2年9 月1 日起实施。
宜春学院学生工作处
二〇一二年月九月
附件(二):
2015—2016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汇总表
序号 | 院名 | 班级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生源地 | 户口类型 | 困难状况 | 困难等级 | 联系方式 | 是否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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